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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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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晓霞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61 更新时间:2017-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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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以扶贫部门“回头看”精准识别、精准核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对象,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进一步的精准保障政策。 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封顶线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县域内门诊60岁以下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95%,一级不低于85%,二级(含县级三级医院)不低于75%,三级不低于50%。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5%,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分段报销,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救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不低于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额不低于3万元。 同时,《方案》要求,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和“先诊疗后付费”费用结算机制,明显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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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锦河信访办 责任编辑:王丽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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